首頁 航空警示燈  上一頁

作者:伏名      文章來源: 網站

一、前言

      報紙報導20061211日下午兩點左右台北縣新莊市某公寓進行水塔清洗作業。其中的一支避雷針上的警示燈燈座掉落,感電事故發生後經台電公司人員的檢查始發現電線絕緣破裂而漏電,致使避雷針成為帶電体。

      據研判疑為清潔工人登梯上樓時觸電 (帶電避雷針) 觸電身亡。據報導描述,上半身倒臥水塔頂,右手緊握避雷針,下半身垂掛鐵梯橫桿。推測可能是腳站在大地電位的鐵梯,而手抓住已帶電的避雷針,當然是感電,以至於死亡。

      目前到處可看到大樓屋頂的避雷針上裝航空警示燈,是非常危險的,本文的主要目的只有一項,即呼籲國人『遵守法、規降低公安事故』。

   

二、規定

2 – 1. 現行法、規

    2 – 1 – 1. 建築技術規定

       第二十五條: (安裝)
       避雷設備之安裝應依規定:

一、避雷導線須與電燈電力線、電話線、瓦斯管離開1 m以上,但避雷導線與電燈電線、電話線、瓦斯管間有靜電隔離者,不在此限。

二、距離避雷導線在1 m以內之金屬落水管、鐵樓梯、自來水管等應用14 2以上之銅線予以接地

三、避雷針導線除煙窗、鐵塔等面積甚小得僅設置一條外,其餘均應至少設置二條以上 如建築物外周長超過100 m每超過50 m應增裝一條,其超過部份不足50 m者得不計,並應使各接地導線相互間之距離儘量平均。

四、接地須用厚度1.4 ㎜以上之銅板,其大小不得小於 0.35 m2,或使用2.4 m19 ㎜直徑之鋼心包銅接地棒二支以上。接地電極之埋設深度應在地面下3 m以上或地下水位以下。一個接地導線引下至二個電極時,二個電極間之間隔應在2 m以上。避雷系統之總接地電阻應在10 Ω以下

 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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